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鍾純花 法定代理人鍾 周臺榮 即周臺榮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呂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35元【(占用面積
97.92平方公尺+14.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元=37,1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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