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五倫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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