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原名 黃欽木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再審聲請書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酌,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