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0年1月31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531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執行案件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目前仍通緝中,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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