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5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茂林┌────────────────────────────────────────────────┐│附表:96年度催字第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未記載│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