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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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劉文永 被告 高信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48號,後改分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