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陳國枝於民國100年1月3日晚間11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45分,本院應予更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往鶯歌方向行駛,行至福德一路往西向匝道口,欲左轉上國道2號高速公路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當時適有 黃宥勝 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後載 李雅婷 ,沿福德一路往大湳方向直行至上開匝道口,陳國枝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隨即撞擊黃宥勝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致黃宥勝受有頭部外傷、臉部多處撕裂傷及擦傷、雙腕挫擦傷之傷害,李雅婷受有背部疼痛、臉部、左膝及右腳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國枝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害人黃宥勝、李雅婷均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害人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書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