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林桂美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戴碩甫 律師被告 莊林花子 訴訟代理人 莊惠文 被告 林建雲
張林鳳珠 詹林鳳美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 律師被告 呂林玉琴
林建昌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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