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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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虞中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49
1、25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虞中雄於民國101年間擔任臺中市○區○○○路○○號「長億城綠茵區社區」之主任委員,於同年9月11日,在「長億城綠茵區社區」位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會議室,主持上開社區101年9月份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不滿告訴人 曹建發 之發言,竟於當日晚間9時許,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掐住告訴人曹建發之脖子,並推擠告訴人曹建發,致告訴人曹建發因而跌倒,受有頭部損傷併左顳及枕部挫傷、頸部挫傷、右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虞中雄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虞中雄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曹建發亦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