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分別為淨重叁點貳壹公克、淨重零點伍貳公克、毛重零點貳壹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叁肆公克,連同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90號)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淨重分別為3.51、0.73、0.21、0.35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分別經法務部調查濫用藥物實驗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是鑑定淨重分別為3.21公克及0.52公克;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毛重0.21公克、驗餘毛重0.34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中心98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9770號鑑定書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27日UL/2009/20435號、98年3月31日UL/2009/3047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參(分別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0號偵查卷宗第46-1頁、98年度毒偵字第760號偵查卷宗第35頁、98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偵查卷宗第3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4只,均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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