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顏○錡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為得不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6年8月1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4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受刑人顏○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藥事法│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9次)│(2次)│├────────┼──────────┼──────────┼──────────┤│犯罪日期│105.05.29│104.08.23-105.07.07│104.09月初某日││││(9次)│105.0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847號│第14784號│第147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105年度侵訴字│105年度侵訴字││實││第124號│第222號│第222號││審├──────┼──────────┼──────────┼──────────┤││判決日期│106.03.01│106.04.28│106.04.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105年度侵訴字│105年度侵訴字││決││第124號│第222號│第222號││├──────┼──────────┼──────────┼──────────┤││判決│106.05.11│106.06.06│106.06.06│││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00號│第11439號│第11439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顏○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03月間某日│105.06.29│105.06.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84號│第14784號│第1478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859號│第859號│第859號││審├──────┼──────────┼──────────┼──────────┤││判決日期│106.07.04│106.07.04│106.07.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決││第859號│第859號│第859號││├──────┼──────────┼──────────┼──────────┤││判決│106.07.17│106.07.17│106.07.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38號│第11438號│第11438號│││(編號4-6曾定應執行│(編號4-6曾定應執行│(編號4-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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