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文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夏文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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