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8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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