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洪興道 代理人 張露霞 原告與被告 陳慶輝 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4264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之拍賣標的物經執行法院核定拍賣底價為1,626,000元,故原告之利益自應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告可能受償之金額1,626,000元為恰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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