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翊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91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翊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翊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2月間某日│105年6月間某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3504號│18369、20905號│18369、2090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72號│172號││├───┼────────┼────────┼────────┤││判決│105年12月30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172號│172號││├───┼────────┼────────┼────────┤││確定│106年1月23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105年7月13日│105年4月22日、││(民國)│││105年5月18日、│││││105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06年度撤緩毒偵││││18369、20905號│18369、20905號│字第262、263、││││││264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72號│172號│4536號││├───┼────────┼────────┼────────┤││判決│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7年2月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72號│172號│4536號││├───┼────────┼────────┼────────┤││確定│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2日│107年3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