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79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啟吉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啟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有期徒刑1月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4月4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858號│年度偵字第13800號│年度偵字第158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106年度訴字第1751號│106年度訴字第22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5日│106年11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106年度訴字第1751號│106年度訴字第225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25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4798號│第547號│第757號││││2.編號2至4經本院裁定定應│2.編號2至4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7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日至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9002、227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5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5日│││├─┴────┼─────────────┼─────────────┼─────────────┤│備註│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426號│││││2.編號2至4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