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表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蔡宗雄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年12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96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9月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76019956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年12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96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9月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固本件爭訟之臺北市市定古蹟「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土地管理者分別為原告與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則其上「北投不動明王石窟」暨古蹟本體拜亭管理人究為何人,容有疑異。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