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郁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7154元│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2304元│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林郁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2日止累計81,001元正未給付,其中79,458元為消費款;1,543元為循環利息(2018/7/6~2018/08/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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