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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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138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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