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3發票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