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浪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蘭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19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