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超藝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春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漢青 、 林亦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10月24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