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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