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原名 陳貞男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2號,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4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二人曾於民國97年7月間,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此有卷附本院97年聲再字第240號裁定可稽,核閱上述裁定所列聲請人二人聲請再審理由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等2項,與本次聲請再審理由均相同,則上開聲請再審理由,既經本院97年聲再字第240號認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揆諸前揭法條,自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是聲請人二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均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