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244號聲請人 黃健達 相對人徐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曆法上所無,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司法院51年10月11日(51)台函民字第5047號函釋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2、24之本票,其到期日分別記載為96年2月30日、97年2月30日,依上開說明,應分別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應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72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1月8日│0000000│├──┼───────────┼───────────┼───────────┼────────┤│002│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2月8日│0000000│├──┼───────────┼───────────┼───────────┼────────┤│003│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3月8日│0000000│├──┼───────────┼───────────┼───────────┼────────┤│004│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4月8日│0000000│├──┼───────────┼───────────┼───────────┼────────┤│005│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5月8日│0000000│├──┼───────────┼───────────┼───────────┼────────┤│006│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6月8日│0000000│├──┼───────────┼───────────┼───────────┼────────┤│007│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7月8日│0000000│├──┼───────────┼───────────┼───────────┼────────┤│008│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8月8日│0000000│├──┼───────────┼───────────┼───────────┼────────┤│009│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9月8日│0000000│├──┼───────────┼───────────┼───────────┼────────┤│010│95年8月8日│200,000元│96年10月8日│0000000│├──┼───────────┼───────────┼───────────┼────────┤│011│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1月31日│0000000│├──┼───────────┼───────────┼───────────┼────────┤│012│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2月28日│0000000│├──┼───────────┼───────────┼───────────┼────────┤│013│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3月31日│0000000│├──┼───────────┼───────────┼───────────┼────────┤│014│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4月30日│0000000│├──┼───────────┼───────────┼───────────┼────────┤│015│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5月31日│0000000│├──┼───────────┼───────────┼───────────┼────────┤│016│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6月30日│0000000│├──┼───────────┼───────────┼───────────┼────────┤│017│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7月31日│0000000│├──┼───────────┼───────────┼───────────┼────────┤│018│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8月31日│0000000│├──┼───────────┼───────────┼───────────┼────────┤│019│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9月30日│0000000│├──┼───────────┼───────────┼───────────┼────────┤│020│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10月31日│0000000│├──┼───────────┼───────────┼───────────┼────────┤│021│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11月30日│0000000│├──┼───────────┼───────────┼───────────┼────────┤│022│95年9月7日│200,000元│96年12月31日│0000000│├──┼───────────┼───────────┼───────────┼────────┤│023│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1月31日│0000000│├──┼───────────┼───────────┼───────────┼────────┤│024│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2月30日│0000000│├──┼───────────┼───────────┼───────────┼────────┤│025│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3月31日│0000000│├──┼───────────┼───────────┼───────────┼────────┤│026│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4月30日│0000000│├──┼───────────┼───────────┼───────────┼────────┤│027│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5月31日│0000000│├──┼───────────┼───────────┼───────────┼────────┤│028│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6月30日│0000000│├──┼───────────┼───────────┼───────────┼────────┤│029│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7月31日│0000000│├──┼───────────┼───────────┼───────────┼────────┤│030│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8月31日│0000000│├──┼───────────┼───────────┼───────────┼────────┤│031│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9月30日│0000000│├──┼───────────┼───────────┼───────────┼────────┤│032│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10月31日│0000000│├──┼───────────┼───────────┼───────────┼────────┤│033│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11月30日│0000000│├──┼───────────┼───────────┼───────────┼────────┤│034│95年9月7日│200,000元│97年12月31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