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吳銘順 被告 陳永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