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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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000元(590,000+1,835,000=1,894,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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