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92號聲請人 殷琪 即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教育局於民國67年12月23日北市教四字第58660號函核准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8年2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7冊第49頁第797號)。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的,乃提請第12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0年11月14日以臺社(四)字第1000205381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該會第1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經教育部於100年11月14日以臺社(四)字第1000205381號函同意核備,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