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大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彰化縣線西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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