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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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吳恩指定辯護人鄭晃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甲○○為本案成年人共同對未成年人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之時間係民國111年4月8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同年」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