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黃漢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並檢附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親字第92號卷宗,聲請人本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請特別注意是指聲請人個人本身而言,與 黃漢耀 無關;具須說明的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諸如繼承等造成權利得喪變更之事項。
二、黃漢耀之繼承系統表(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等年籍、住居所、存歿狀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