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斯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附件:
一、請確實填載財產狀況說明書,敘明聲請前二年起至更生聲請時,聲請人收入來源(含薪資、獎金、營利所得等),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註記薪資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並敘明聲請前二年起至更生聲請時,每月日常必要費用支出情形,並提出與所列支出相應之繳費單據等佐證資料。
二、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敘明聲請人目前居住狀態,如為租屋,請將此項支出填載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六、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敘明無法清償債務之原因(如遭強制執行扣薪,敘明執行時間、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