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靜敏 相對人 程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0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0月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程明仁,1分之1。嗣債務人程明仁於99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10月1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8月1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60,9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權利││├───┬────┬───┬───┬──────┤│面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範圍│├─┼───┼────┼───┼───┼──────┼─┼─────────┼──────┤│1│臺中│北屯區│青田││696│建│112平方公尺│4分之1│││││││││││└─┴───┴────┴───┴───┴──────┴─┴─────────┴──────┘┌─┬──┬───────┬────────┬────────────────┬────┐│編││││建物面積│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青│住商用│第一層:60.83平方││全部││││田段69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公尺│││││103├───────┤│騎樓:29.75平方││││││臺中市北屯區東││公尺││││││山路1段210巷12││合計:90.58平方││││││弄20號││公尺│││││││││││├─┴──┴───────┴────────┴─────────┴──────┴────┤│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