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聲請人 邱翠玉 (即 徐成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徐成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以徐成波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