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錦綉 嘗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被告林 李阿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 林王秀英
德烈鑾烈 林燕彩 林萬朱鳳英 (即 林辰烈 之繼承人) 林有智 (即林辰烈之繼承人) 林怡嘉林宜玟 (即林辰烈之繼承人)兼0號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權烈 被告 林士發
林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待更正欄│更正結果欄│├──┼────────────────┼────────┤│1│有關主文第四項關於當事人部分「被│被告林燕彩、林萬│││告林燕彩、 林萬華 、林阿春、林士發│華、林士發、、林│││、林辰烈、 林鑾烈 、林權烈、 林德烈 │鑾烈、林權烈、林│││」│德烈、 林李阿菊 │├──┼────────────────┼────────┤│2│有關主文第五項關於地上權「登記予│辦理登記後,將該│││以塗銷。」│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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