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高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22號、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四、又上開案件各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高澄所持有,且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證據可佐,故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實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編號所載證據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建地附卷可參,堪認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因難以與其含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扣案日期證據偵查案號一吸食器1組109年11月9日上午3時26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二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3顆、吸食器1組109年12月28日上午6時48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9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994號三分裝袋1包、尖頭吸管1支同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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