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夢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104年度審簡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416、417號),提起上訴,本院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周夢川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夢川明知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他人帳戶提款卡之目的甚多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道「台糖量販店」,將其申辦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 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露天拍賣網站,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以帳號「asusw889」、「kodmdns」,刊登販售國際牌製麵包機、日本掃地機器人之不實訊息,致於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 林沛蓉 等人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害人林沛蓉等人聯繫,並指示被害人林沛蓉等人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嗣林沛蓉等人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後,並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周夢川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周夢川涉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
(一)被告周夢川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 林淑琴 、 彭榆珊 、 游惟智 、 顏吟潔 、 楊佳儒 、 黃淳芸 、 張乃云 、 紀佳華 、 吳牧儒 、 張淑惠 、 洪文琪 、 張純瑾 、 宋碧愉 、 賴妤珊 、 柯依萍 、 張素真 、 洪惠娟 、 王珮如 、 梁秋蘭 、 臧俊 維、 周黎君 、 李鉑炫 、 黃薇庭 、 廖梨伶 、 陳怡君 、 李美錦 、 郭芷妘 、 官靜蘭 、林英徹、李裕銘、林俊宇、劉家玟、呂雅梅、 江明陽 、 蔡孟妤 、 許恆彬 、 梁琦舒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林沛蓉、 洪琪雯 、 彭文怡 、 王惠君 、 張語珍 、 李承浤 、 吳佳蒨 、 柯怡玟 、 施雨樊 、 陳美蓮 、 陳端瑩 、 郭維仁 、 涂秋玉 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提供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掛失及銷戶紀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匯款交易明細、露天網頁畫面、LINE訊息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周夢川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將其所申辦之前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並稱對於交付該等資料予他人亦深感後悔,惟亦稱:我是因為要辦理貸款,所以才在103年10月間依對方指示交付該等資料,對方說辦貸款大概需要3個月的時間,沒有這麼快,他們還有說如果我害怕他們是騙人的,可以每個月匯錢進去,如果還可以匯的進去,代表帳戶還可以使用都沒有問題,我就分別幾次1000元給他們當作手續費,我當時是急著辦理貸款才會交付這些東西,對於讓這麼多人被騙我也很抱歉等語。經查:
(一)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詐騙後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入被告上揭銀行帳戶等情,有如附件各該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暨相關交易明細、開戶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詳如附件所示)。
且被害人上揭款項一經匯入被告所申設之前揭銀行帳戶後,旋於同日或翌日遭人分別提領,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22日國世新竹字第104000013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自101年5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掛失紀錄及銷戶紀錄(見104年度偵緝字第416號卷第32至41頁)在卷可參,核與一般詐欺集團於詐得款項後旋即將之提領一空之情狀相符,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分別將上開款項匯入前揭被告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一節,堪以認定。惟本案所應審究者仍為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將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二)被告周夢川於歷次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稱其係為了辦理貸款始依照對方指示交付相關帳戶資料,當時要貸款40萬元等語,並曾於偵查中供稱:我交付帳戶給對方時,對方有要求我每月要匯1000元到我的帳戶內,我記得我交付帳戶後,每月有給1000元,當時我想要貸款40萬元,利息對方說之後再談,還要收取手續費,我匯款3次之後,對方就失聯了等語(見104年度偵緝字第416號卷第45頁),於審理時供稱:我把資料交給對方之後有匯款3次,各1000元,有時候500元、有時候1000元,我是請我朋友幫我存的,之後就跟對方失聯,之後我有按月匯入1000元給他們作為手續費,他們也有跟我說如果他們有拿我的帳戶去行騙,我就無法匯錢進去,我當時有問他們辦理貸款需要多久時間,他們說需要3個月,沒有這麼快等語在卷(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72頁)。
再依卷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22日國世新竹字第104000013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自101年5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見104年度偵緝字第416號卷第32至41頁)觀之,被告所申設之上揭帳戶,於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9日各轉入1筆500元款項,103年12月17日轉入1筆1000元款項,104年1月12日轉入1筆1000元款項,且交易註記均記載「0000000000000000」,堪認應為同一帳號帳戶轉出之款項無訛,此部分核與被告前揭所稱有依照對方指示按月匯入1000元之情相符,況一般詐欺集團以辦理貸款方式詐得人頭帳戶使用之情形,在為取信對方、拖延並確認帳戶可以正常使用之時間之情況下,往往向欲貸款者佯稱貸款審查需要一段時間,以此加以拖延並取信對方,也以此令對方短期內不易生疑而加以報警,此亦與被告所稱對方說辦理貸款需要一段時間,故之後確有按對方指示匯款之情相符,此種種情況,益徵被告前揭所稱係為辦理貸款而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再依對方指示按月匯入款項一情所言非虛。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4824號、72年度臺上字第6553號判決意旨參照)。一般而言,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之管道,已較為困難,改利用一般求職者急於謀職,或信用不佳、無資力但又急需用錢者欲辦理貸款之際,藉由刊登廣告佯稱應徵工作、辦理貸款之名,大量騙取帳戶資料以供使用之情,乃所在多有。又詐騙集團所實行之詐騙手法變化多端,政府、金融機構、電視媒體對於詐騙集團之手法雖已極力宣導,民眾被騙之情事仍一再發生,且被害人中不乏高學歷、職業收入優渥或社會地位非低者,亦不乏受騙之原因甚不合常情輕易可以辨識者,若一般人會因遭詐騙集團成員言語所騙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亦不能排除有人受騙後交付者係金融帳戶資料,尚不能以其遭騙取之物係金融帳戶資料而非金錢,即逕論該人確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且因販賣或無故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須面臨刑事責任亦廣為人知,況追訴詐欺集團成員不易,但查緝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尚非難事,販賣或無故提供帳戶者不僅需擔負刑責,往往亦遭被害人求償全部損害,顯超過行為人當初販賣帳戶所得之利益,故現今詐欺集團亦難僅以購買之方式取得大量之人頭帳戶,其等以各種名目騙取帳戶供短暫使用之情亦所在多有。是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詐騙方式取得帳戶資料遂行其等詐欺行為,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供者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在此情況下就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本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有疑義利於被告之原則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
則被告周夢川確係因辦理貸款而將上揭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一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甚至在交付帳戶後,陸續於3個月內按月匯入該交出之帳戶內,該3000元亦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倘若被告於交付該帳戶資料予對方使用之際,確實已經認為對方有可能係詐欺集團,主觀上確實具有容任對方持以供詐騙使用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何以會接續匯入3000元之款項至該帳戶,且遭供詐欺使用之人頭帳戶往往係被害人報案後第一時間遭查獲之對象,被告又何以有可能在明知自己暴露在遭涉案逮捕之高風險之情況下,不僅提供自己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甚再按月給付對方1000元?此舉顯然與常理有違。
是參諸前揭說明,尚難逕以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詐欺他人所使用之單純事實,即逕認被告於將上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際,主觀已明確認知或可預見本件該帳戶係供詐欺犯罪使用,而遽認其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甚明。
(四)從而,基於無罪推定、有疑義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於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而被詐欺集團充作詐欺犯罪之工具者,究否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提供,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且舉證及所指出證明之方法足以證明提供交付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密碼而被詐欺集團充作詐欺犯罪之工具者,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有償提供,而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否則,倘被告所辯非虛且未違常情,檢察官之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採為不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應逕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
五、綜上,上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既係在被告周夢川欲辦理貸款申請而交付,自無從認定被告確係在明知或可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且係供詐騙使用之情況下而交付,無法遽認被告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則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並未致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而原審認事用法,雖非無據,然未及審酌上情而判處被告罪刑,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六、末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該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此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所明定。本件被告於審理後,本院認應為無罪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一:以帳號「asusw889」訛稱販售國際牌製麵包機┌─┬───┬───────────┬───────────┬─────┐│編│被害人│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林沛蓉│103年11月15日某時許│104年1月29日19時4分許│5,180元│├─┼───┼───────────┼───────────┼─────┤│2│洪琪雯│104年1月10日23時30分許│104年1月28日7時44分許│5,280元│├─┼───┼───────────┼───────────┼─────┤│3│彭文怡│104年1月11日12時22分許│104年1月29日0時18分許│5,080元│├─┼───┼───────────┼───────────┼─────┤│4│林淑琴│104年1月13日22時30分許│104年1月28日16時37分許│5,280元│├─┼───┼───────────┼───────────┼─────┤│5│彭榆珊│104年1月14日21時15分許│104年1月27日17時30分許│5,280元│├─┼───┼───────────┼───────────┼─────┤│6│游惟智│104年1月16日11時許│104年1月30日23時23分許│10,56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30日23時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47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7│顏吟潔│104年1月17日某時許│104年1月28日某時許│5,540元│├─┼───┼───────────┼───────────┼─────┤│8│楊佳儒│104年1月18日某時許│104年1月24日19時42分許│5,280元│├─┼───┼───────────┼───────────┼─────┤│9│黃淳芸│104年1月19日某時許│104年1月24日19時44分許│5,1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24日某時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70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10│王惠君│104年1月20日某時許│104年1月29日20時6分許│5,180元│├─┼───┼───────────┼───────────┼─────┤│11│張乃云│104年1月20日某時許│104年1月30日19時30分許│5,280元│├─┼───┼───────────┼───────────┼─────┤│12│紀佳華│104年1月20日18時49分許│104年2月1日22時4分許│5,280元│├─┼───┼───────────┼───────────┼─────┤│13│吳牧儒│104年1月22日12時43分許│104年1月30日11時57分許│5,180元│├─┼───┼───────────┼───────────┼─────┤│14│張淑惠│104年1月22日某時許│104年1月28日某時許│5,380元│├─┼───┼───────────┼───────────┼─────┤│15│洪文琪│104年1月23日10時許│104年1月30日15時13分許│5,2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30日15時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14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16│張純瑾│104年1月23日14時41分許│104年1月26日9時3分許│5,280元│├─┼───┼───────────┼───────────┼─────┤│17│宋碧愉│104年1月24日某時許│104年1月31日10時許│10,760元│├─┼───┼───────────┼───────────┼─────┤│18│張語珍│104年1月25日某時許│104年1月29日19時4分許│5,380元│├─┼───┼───────────┼───────────┼─────┤│19│賴妤珊│104年1月25日13時許│104年1月30日13時許│5,380元│├─┼───┼───────────┼───────────┼─────┤│20│柯依萍│104年1月26日某時許│104年1月30日12時至15時│10,180元│││││期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30日12時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9頁反面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21│張素真│104年1月27日14時許│104年1月30日14時30分許│5,280元│├─┼───┼───────────┼───────────┼─────┤│22│洪惠娟│104年1月27日某時許│104年1月29日8時57分許│5,180元│├─┼───┼───────────┼───────────┼─────┤│23│王珮如│104年1月27日某時許│104年1月30日21時36分許│5,180元│├─┼───┼───────────┼───────────┼─────┤│24│李承浤│104年1月28日前某日│104年1月28日1時13分許│15,540元│├─┼───┼───────────┼───────────┼─────┤│25│梁秋蘭│104年1月28日9時47分許│104年1月28日某時許│5,3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28日9時47││││││分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204頁反││││││面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26│吳佳蒨│104年1月28日前某日│104年1月30日21時14分許│5,1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28日11時30││││││分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83至183││││││頁反面、188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27│ 臧俊維 │104年1月17日某時│104年1月28日17時44分許│5,280元│││(聲請│├───────────┼─────┤││簡易判││104年1月29日9時29分許│5,280元│││決處刑││││││書誤載││││││為臧俊││││││雄)││││├─┼───┼───────────┼───────────┼─────┤│28│周黎君│104年1月28日18時許│104年1月29日18時56分許│5,180元│├─┼───┼───────────┼───────────┼─────┤│29│李鉑炫│104年1月28日20時許│104年1月28日20時許│5,1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28日前某日││││││,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2頁反面││││││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30│黃薇庭│104年1月28日22時許│104年1月31日22時30分許│5,280元│├─┼───┼───────────┼───────────┼─────┤│31│廖梨伶│104年1月29日15時16分許│104年1月29日16時17分許│5,280元│├─┼───┼───────────┼───────────┼─────┤│32│陳怡君│104年1月29日18時48分許│104年1月30日12時5分許│5,180元│├─┼───┼───────────┼───────────┼─────┤│33│柯怡玟│104年1月30日前某日│104年1月30日10時許│5,180元│├─┼───┼───────────┼───────────┼─────┤│34│李美錦│104年1月30日15時30分許│104年1月30日15時45分許│5,380元│├─┼───┼───────────┼───────────┼─────┤│35│施雨樊│104年1月30日15時30分許│104年1月30日15時40分許│5,2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30日15時45││││││分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1頁反面││││││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36│陳美蓮│104年1月30日16時許│104年1月30日某時許│5,2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1月30日某時,│記載104年1月30日16時許│││││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然依104年度偵字第│││││號卷㈠第172至172頁反面│3350號卷㈠第172至172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反面之記載,應係上述所│││││間)│載時間)││├─┼───┼───────────┼───────────┼─────┤│37│郭芷妘│104年1月30日20時許│104年1月30日20時許│5,180元│├─┼───┼───────────┼───────────┼─────┤│38│陳端瑩│104年1月31日17時30分許│104年2月1日21時29分許│5,380元│├─┼───┼───────────┼───────────┼─────┤│39│官靜蘭│104年1月31日20時36分許│104年2月2日10時許│5,280元│├─┼───┼───────────┼───────────┼─────┤│40│林英徹│104年2月1日8時許│104年2月1日11時4分許│5,180元│├─┼───┼───────────┼───────────┼─────┤│41│李裕銘│104年2月1日某時│104年2月1日10時26分許│5,1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2月1日前某日││││││,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0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42│林俊宇│104年1月30日某時│104年2月1日17時40分許│5,380元│├─┼───┼───────────┼───────────┼─────┤│43│劉家玟│104年2月1日18時30分許│104年2月1日23時許│5,180元│├─┼───┼───────────┼───────────┼─────┤│44│呂雅梅│104年1月20日某時許│104年2月1日21時許│5,18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104年2月1日21時許│同上│200元││││,然依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81頁之記││││││載,應係上述所載時間)│││├─┼───┼───────────┼───────────┼─────┤│45│江明陽│104年2月1日某時許│104年2月2日19時30分許│5,180元│├─┼───┼───────────┼───────────┼─────┤│46│蔡孟妤│104年2月2日15時許│104年2月2日15時許│5,180元│└─┴───┴───────────┴───────────┴─────┘附表二:以帳號「kodmdns」訛稱販售日本掃地機器人┌─┬───┬───────────┬───────────┬─────┐│編│被害人│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許恆彬│104年1月22日20時許│104年1月24日18時29分許│17,200元│├─┼───┼───────────┼───────────┼─────┤│2│郭維仁│104年1月24日某時許│104年1月27日20時57分許│17,200元│├─┼───┼───────────┼───────────┼─────┤│3│涂秋玉│104年1月27日10時許│104年1月30日16時58分許│17,200元│├─┼───┼───────────┼───────────┼─────┤│4│梁琦舒│104年2月1日20時許│104年2月2日15時27許│17,200元│└─┴───┴───────────┴───────────┴─────┘附件:
證人
一、證人即被害人林沛蓉:【附表一編號1】
2.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5至215頁反面。
2.0000000本院準備: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卷第113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洪琪雯:【附表一編號2】
3.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15至17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彭文怡:【附表一編號3】
4.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35至137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林淑琴:【附表一編號4】
5.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75至76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彭榆珊:【附表一編號5】
6.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71至73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游惟智:【附表一編號6】
7.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45至246頁反面。
七、證人即告訴人顏吟潔:【附表一編號7】
8.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96至198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楊佳儒:【附表一編號8】
9.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90至291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黃淳芸:【附表一編號9】
10.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66至268頁。
十、證人即被害人王惠君:【附表一編號10】
11.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31至233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張乃云:【附表一編號11】
12.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63至64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紀佳華:【附表一編號12】
13.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52至253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吳牧儒:【附表一編號13】
14.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44至146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張淑惠:【附表一編號14】
15.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90至190頁反面。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洪文琪:【附表一編號15】
16.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11至313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張純瑾:【附表一編號16】
17.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03至304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宋碧愉:【附表一編號17】
18.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43至143頁反面。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張語珍:【附表一編號18】
19.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63至264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賴妤珊:【附表一編號19】
20.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0至30頁反面。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柯依萍:【附表一編號20】
21.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9至40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張素真:【附表一編號21】
22.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55至56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洪惠娟:【附表一編號22】
23.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35至35頁反面。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王珮如:【附表一編號23】
24.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7至218頁。
二十四、證人即被害人李承浤:【附表一編號24】
25.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58至160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梁秋蘭:【附表一編號25】
26.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204至205頁。
二十六、證人即被害人吳佳蒨:【附表一編號26】
27.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83至183頁反面。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 贓俊維 :【附表一編號27】
28.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3至3頁反面。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周黎君:【附表一編號28】
29.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01至103頁。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李鉑炫:【附表一編號29】
30.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2至213頁反面。
三十、證人即告訴人黃薇庭:【附表一編號30】
31.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86至88頁。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廖梨伶:【附表一編號31】
32.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74至176頁。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附表一編號32】
33.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62至162頁反面。
三十三、證人即被害人柯怡玟:【附表一編號33】
34.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27至228頁。
三十四、證人即告訴人李美錦:【附表一編號34】
35.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54至155頁。
三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施雨樊:【附表一編號35】
36.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1至11頁反面。
三十六、證人即被害人陳美蓮:【附表一編號36】
37.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72至172頁反面。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郭芷妘:【附表一編號37】
38.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26至27頁。
三十八、證人即被害人陳端瑩:【附表一編號38】
39.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52至52頁反面。
三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官靜蘭:【附表一編號39】
40.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6至128頁。
四十、證人即告訴人林英徹:【附表一編號40】
41.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47至48頁。
四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李裕銘:【附表一編號41】
42.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0至121頁。
四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林俊宇:【附表一編號42】
43.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05至106頁。
四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玟:【附表一編號43】
44.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21至22頁反面。
四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呂雅梅:【附表一編號44】
45.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73至274頁。
四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江明陽:【附表一編號45】
46.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14至115頁。
四十六、證人即告訴人蔡孟妤:【附表一編號46】
47.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42至44頁。
四十七、證人即告訴人許恆彬:【附表二編號1】
48.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79至80頁。
四十八、證人即被害人郭維仁:【附表二編號2】
49.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40至40頁反面。
四十九、證人即被害人涂秋玉:【附表二編號3】
50.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2至34頁。
五十、證人即告訴人梁琦舒:【附表二編號4】
51.0000000警詢: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58至258頁反面。
書證
52.⑴(被告周夢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3月6日(
104)國世銀新竹字第104000003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一份,及104年1、2月份之交易明細。(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17至324頁=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43至50頁)⑵(被告周夢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22日
國世新竹字第104000013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自民國101年5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掛失紀錄及銷戶紀錄。(見104年度偵緝字第416號卷第32至41頁)
53.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匯款交易明細、露天網頁畫面、LINE訊息紀錄:
53-1.(證人林沛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6頁)【附表一編號1】53-2.(證人洪琪雯)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18至19頁)【附表一編號2】53-3.(證人彭文怡)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查詢結果1紙
、露天網頁畫面3紙、LINE訊息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38至142頁)【附表一編號3】53-4.(證人林淑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LINE
訊息紀錄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77至78頁)【附表一編號4】53-5.(證人彭榆珊)手機擷取畫面照片(臺幣活存明細)1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74頁、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54頁)【附表一編號5】53-6.(證人游惟智)露天網頁畫面4紙。(見104年度偵字第
3350號卷㈡第247至250頁)【附表一編號6】53-7.(證人顏吟潔)存摺交易明細1紙、LINE訊息紀錄4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99至203頁)【附表一編號7】53-8.(證人楊佳儒)LINE訊息紀錄4紙、露天網頁畫面2紙、國
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2紙、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92至300頁)【附表一編號8】53-9.(證人黃淳芸)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
細1紙、LINE訊息紀錄及網路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69至270頁)【附表一編號9】53-10.(證人王惠君)存摺交易明細1紙、LINE訊息紀錄6紙、露
天網頁畫面4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34至244頁)【附表一編號10】53-11.(證人張乃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1紙、LINE訊
息紀錄2紙、露天網頁畫面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65至69頁)【附表一編號11】53-12.(證人紀佳華)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2
紙、露天網頁畫面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54至257頁)【附表一編號12】53-13.(證人吳牧儒)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露天網
頁畫面5紙、LINE訊息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47至153頁)【附表一編號13】53-14.(證人張淑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月28日存款憑證
(客戶收執聯)1紙、露天網頁畫面4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91至195頁)【附表一編號14】53-15.(證人洪文琪)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14頁)【附表一編號15】53-16.(證人張純瑾)聯邦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結果:交易成
功1紙、LINE訊息紀錄3紙、露天網頁畫面6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05至309頁反面)【附表一編號16】53-17.(證人宋碧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
27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4492號函檢送000000000000相關資料詳如附件。(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61至365頁)【附表一編號17】53-18.(證人張語珍)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65頁)【附表一編號18】53-19.(證人賴妤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月30日存款憑證
(客戶收執聯)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1頁)【附表一編號19】53-20.(證人柯依萍)存摺交易明細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
3350號卷㈠第41頁)【附表一編號20】53-21.(證人張素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交易明細
查詢(七日內)1紙、露天網頁畫面1紙及LINE訊息紀錄7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57至61頁反面)【附表一編號21】53-22.(證人洪惠娟)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LINE訊息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36至38頁)【附表一編號22】53-23.(證人王珮如)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露天網頁畫面7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9至226頁)【附表一編號23】53-24.(證人李承浤)土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61頁)【附表一編號24】53-25.(證人梁秋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月28日存款憑證
(客戶收執聯)1紙、露天網頁畫面2紙、LINE訊息紀錄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206至210頁)【附表一編號25】53-26.(證人吳佳蒨)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紙、露天網頁畫
面3紙、LINE訊息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84至188頁)【附表一編號26】53-27.(證人贓俊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LINE訊息紀錄9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4至14頁)【附表一編號27】53-28.(證人周黎君)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04頁)【附表一編號28】53-29.(證人李鉑炫)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1
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14頁)【附表一編號29】53-30.(證人黃薇庭)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紙、露天網頁畫面4紙、LINE訊息紀錄6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89至100頁)【附表一編號30】53-31.(證人廖梨伶)國泰世華myATM明細表-轉帳1紙、露天網
頁畫面2紙、LINE訊息紀錄3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77至182頁)【附表一編號31】53-32.(證人陳怡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露天網
頁畫面7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63至170頁)【附表一編號32】53-33.(證人柯怡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月30日存款憑證
(客戶收執聯)、露天網頁畫面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29至230頁)【附表一編號33】53-34.(證人李美錦)永豐銀行竹科分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封面
、露天網頁畫面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56至157頁)【附表一編號34】53-35.(證人施雨樊)露天網頁畫面7紙及LINE訊息紀錄7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至25頁)【附表一編號35】53-36.(證人陳美蓮)存摺交易明細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
3350號卷㈠第173頁)【附表一編號36】53-37.(證人郭芷妘)露天網頁畫面2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41006399號函檢送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4年1至2月份之交易明細資料如附件。(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28至29頁、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359至360頁反面)【附表一編號37】53-38.(證人陳端瑩)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53頁)【附表一編號38】53-39.(證人官靜蘭)網路郵局交易明細查詢-未登摺2紙、LINE
訊息紀錄3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9至130、132至134頁)【附表一編號39】53-40.(證人林英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轉出明細查詢、LINE訊
息紀錄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49至50頁)【附表一編號40】53-41.(證人李裕銘)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1紙、露天網
頁畫面2紙、LINE訊息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22至125頁)【附表一編號41】53-42.(證人林俊宇)中國信託銀行臺幣活存明細之詳細交易記
錄1紙、露天網頁畫面1紙、LINE訊息紀錄5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07至113頁)【附表一編號42】53-43.(證人劉家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露天網頁畫面4紙、LINE訊息紀錄4紙、證人劉家玟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23至33頁)【附表一編號43】53-44.(證人呂雅梅)匯豐帳戶明細1紙;露天網頁畫面5紙及
LINE訊息紀錄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75至282頁)【附表一編號44】53-45.(證人江明陽)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1紙、LINE訊息紀
錄3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116至119頁)【附表一編號45】53-46.(證人蔡孟妤) 蔡漢龍 之中國信託銀行竹科分行存款存摺
封面及交易明細共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45至46頁)【附表一編號46】53-47.(證人許恆彬)露天網頁畫面3紙、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82至85頁)【附表二編號1】53-48.(證人郭維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5818號卷第42至42-1頁)【附表二編號2】53-49.(證人涂秋玉)證人涂秋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
明細、WEBATM交易明細查詢(七日內)1紙、露天網頁畫面1紙、LINE訊息紀錄2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㈠第35至38頁)【附表二編號3】53-50.(證人梁琦舒)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露天網頁畫面、LINE
訊息紀錄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㈡第259至261頁)【附表二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