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債權人 楊坤勝 即沅裕商行(原名:源益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沅裕商行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
3.債權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尤須敘明代理經銷之部分)。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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