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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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EASONKEE.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EASONKEEHOWCHO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EASONKEEHOWCHOONG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並於99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2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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