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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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億元,應徵
裁判費叁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