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701號債權人裕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