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簡易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