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2號上訴人 陳志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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