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債務人 歐陽建廷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7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1,036元,故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之支出金額,並提出租賃契約等支出證明。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周美齡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
六、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自陳每月薪資收入約23,000元,因收入短絀,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惟據本院向聲請人服務單位即史偉莎企業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請人自102年4月起至6月止,近三個月平均薪資約47,248元,與前置協商時之薪資收入相較,顯有增加。另觀之聲請人之債權總額僅約993,898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