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林易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林易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