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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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玉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游忠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於提起
上訴時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
500元,裁定業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各1紙足憑。上訴人提
起上訴不合於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未於期間內補正,爰
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9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