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崇仁 上列被上訴人黃崇仁因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黃崇仁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黃崇仁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