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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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01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劉陽明 律師 季佩芃 律師上訴人 松青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松濤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
黃博駿 律師 陳峰富 律師上列1人複代理人 林宗憲 律師上訴人 林鑑澄 即林鑑澄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李元德 律師 古嘉諄 律師
參加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13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吳光釗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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