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債權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倉田 債務人 陳李秀英
陳榮雄
一、⑴債務人陳李秀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
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債務人陳李秀英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榮雄給付之。
⑵債務人陳李秀英、陳榮雄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李秀英邀同債務人陳榮雄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及350,000元,約定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日期清償,並立有借據二紙及約定書二紙為證,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