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福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福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受刑人朱福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2日│101年9月25日18時│100年9月26日││││48分為警採尿前之│││││48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28號│毒偵字第2127號│偵字第85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54號│12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102年3月28日│102年12月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54號│12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5日│102年5月9日│103年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16號│執字第1221號│執字第810號││├────────┴────────┤│││基隆地院102年度聲字第78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已於102││││年12月6日執行完畢││└────────┴─────────────────┴────────┘